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4
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教师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中小学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四)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其他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过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二)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2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校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县级三等奖。
(三)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县(市、区)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过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5千字以上;或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教学工作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等工作,并主持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老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开设过校级以上公开课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4次以上或县(市、区)级2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或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技能竞赛)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中小学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教科研课题和成果可放宽一个档次。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
(二)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
(三)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本人撰写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中小学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教科研课题和成果奖可放宽一个档次。
第十四条 专业示范要求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五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8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3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2次。专职教研人员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课题经鉴定已结题;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区域教科研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得到本学科教师一致认可,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六)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基本功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绩,本人或所带的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
5.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工作要求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团队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7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9年以上。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中学教师原则上承担过毕业班教学,小学教师原则上担任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二)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近5年年均至少有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
(三)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第十九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二)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县(市、区)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在中小学教育各类学术或专业委员会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10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5次,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年均不少于2次;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本区域教科研工作组织有效,学科教学质量居省辖市前列,是同行公认的学科领路人,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在85%以上。
(六)达到第二十条规定的专业示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获得大学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下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五章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3部以上,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3.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教科研成果奖,为江苏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二十四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其中正校级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相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二十八条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教育资源制作、教育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紧密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教育信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电教研究人员须承担本级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学校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专职从事电教研究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正常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专职从事教育资源制作开发人员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或每年开发并制作教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在市级评比中获一等奖,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第三十条 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它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申报高级教师需5篇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
第三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三十四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引导教师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根据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幼儿园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中专门从事学前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儿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身心健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学前教育中专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4年,可初定三级教师。
2.获得学前教育专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学前教育本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3.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后能胜任幼儿园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二)获得中专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3年以上,可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四)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二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了解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具有一定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教育态度端正,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保教并重,面向全体幼儿。任职期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投诉。本人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等获得园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二)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及反思。
(三)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幼儿一学年的观察记录或个人材料。
(四)教育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教学,开设园级公开活动3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或获得技能、教学、游戏、环境等评比园级二等奖2次以上或县(市、区)级三等奖1次以上。
第九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或案例2篇以上。
第四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熟悉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具有较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教育态度端正,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保教并重,面向全体幼儿。任职期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投诉。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幼儿活动等获得园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二)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能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及反思。
(三)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园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一学年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
(四)教育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教学,开设园际公开交流活动5次或园际公开交流活动2次、县(市、区)级1次以上;或获得技能、教学、游戏、环境等评比园级一等奖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县(市、区)级三等奖。
第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县(市、区)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过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五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科学的教育观、儿童观,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具有系统、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较高的学前教育实践智慧,教学方法适宜,保教质量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注重家园共育,形成教育合力,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任教以来担任班组长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任班组长2年以上或担任幼儿园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幼儿活动等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市级1次以上,且家长评价高。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熟练把握幼儿教育各领域、各年龄段的教育内容与要求,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能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任务。高效地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
(三)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探索有效教学,态度严谨,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主动参与园本课程开发与验证,是幼儿园公认的教育教学骨干。开设园际以上公开活动(讲座)5次或县(市、区)级以上公开活动2次以上,或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评优课(基本功竞赛)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技能、教学、游戏、环境等评比县(市、区)级以上二等奖2次以上。
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幼儿园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公开活动(讲座)或获奖均可放宽一个档次。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幼教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并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
(二)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
(三)正式出版过幼儿教育专著或译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四)作为主要编写人员(主编或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参加编写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在一定区域推广使用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十四条 专业示范要求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第十五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8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3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2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课题经鉴定已结题;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区域教科研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得到本学科教师一致认可,所指导教师测评度达到85%以上。
(六)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五章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基本功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2.有丰富的保教工作经验,所带班级幼儿行为习惯好、学习兴趣高,家长满意度高,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刊物发表幼儿教育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
4.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对幼儿教育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六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系统、扎实的学前教育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较高的学前教育实践智慧,教学方法适宜,有效互动强,保教质量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育人为本,关爱与尊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任教以来,在已注册的幼儿园里承担班组长或年级组、园所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在省级优质园以下等级幼儿园任教或指导工作的经历。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坚持保教并重,提供幼儿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坚持面向全体幼儿,关注、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主动发展。家长和同行评价高。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熟练把握幼儿园各领域、各年龄班的教育内容与要求,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以上开设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近5年年均至少有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
(四)任教以来,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五)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有效教学,教学态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能主持园本课程开发与验证,并取得较好效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第十八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幼儿教育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或在一定区域推广使用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二)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幼儿教育中能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县(市、区)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与科研的能力,在幼儿教育各类学术或专业委员会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10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5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年均不少于2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幼儿教育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教学参考用书2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本区域教科研工作组织有效,任现职以来,所指导区域的保教质量居省辖市前列,是同行公认的学科领路人,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六)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专业示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获得大学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下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六章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有丰富的保教工作和园所管理经验,管理的园所或所带班级幼儿行为习惯好、学习兴趣高,家长满意度高,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出版幼儿教育学术专著3部以上,并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3.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教科研成果奖,为全省幼儿教育改革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三、二、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副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四分之一,且听课不少于120节;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刊物是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相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教科研课题、获奖项目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非学前教育专业,必须接受系统、规范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习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此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苏职称〔2009〕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须有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实践经历,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进修任务或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它继续教育、培训进修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承担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德育为先,关爱学生,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3年),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作出成绩,经学校考核合格或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有一定成效。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根据需要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开设公开课校级3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或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三等奖1项以上。
第十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2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累计2个月以上),参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完成企业实践预定任务,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升)。师范类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了解学校对新教师培养的要求。
第十一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中等职业教育德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创业创新创优等方面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经校级以上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1)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中职教材2万字以上,或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
(6)参与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前3名);师范类学校教师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前3名)。
(7)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十二条 中职教研员评审讲师的条件
中职教研员除具备第八条、第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2年,同时从事职业教育教研工作1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年听课8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并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2次;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县(市、区)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研究成果对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第十一条,且仅限视同1篇)。
第四章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中等职业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将德育渗透到专业和学科教学各个环节,具有丰富的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经验,善于针对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开展深入细致、富有成效的思想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班级管理经验丰富,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得校级优秀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等称号;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3年以上,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富有成效。
2.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指导过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等,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开设校级研究课、示范课4次或县(市、区)级2次或市级1次以上。
4.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或县(市、区)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称号;或被聘为市级以上专业(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2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3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累计2个月以上),掌握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动态、产业调整与产业链形成趋势以及人才培养需求,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升)。师范类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六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过学校德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创业创新创优等教育教学改革专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报告经校级以上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或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过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省级以上规划或立项中职教材5万字以上,或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创新、创业大赛,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刊物上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省级以上机构采用2件以上。
(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
(6)主持开发省级职业教育课程产品并被采纳使用。
(7)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8)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并经县(区)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师范类学校教师受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成果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十七条 中职教研员评审高级讲师的条件
中职教研员除具备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同时从事职业教育教研工作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年听课8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4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主持或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或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发表(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第十六条,合计仅限视同2篇)。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25年,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4年以上(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教师须具有硕士学位)。
3.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除具备第十四条第1、2款和第十五条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成果突出,开设县(市、区)级示范课、公开课4次或市级2次以上;或获得县(市、区)级教学竞赛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被评为市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称号;或被聘为市级以上专业(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2年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第十六条,合计仅限视同2篇)。
第五章 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思想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尚师德和人格魅力,深入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着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发挥德育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得校级优秀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等称号;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2年以上,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富有成效。
2.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指导过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在全省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3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近5年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5次以上,并且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4.任教以来,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职业教育领军人才、省级职教名师、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对象、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带头人、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等称号,或任现职以来担任省职教教科研中心组负责人2年以上。
5.系统指导过2-3名青年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为县(市、区)级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经验、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带领团队进行教学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对本专业的开发与建设有较系统研究与突出建树,专业设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匹配度高,专业建设成果显著,在行业企业中有较好的美誉度;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师范类学校教师在指导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方面作出突出的成绩,在本地区小教、幼教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2.担任省级以上示范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课程改革实验点、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同行中影响较大;或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代表作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鉴定,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以下各项仅限视同1篇,合计仅限视同3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10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省级以上规划或立项中职教材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参加国家级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1件,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3)直接指导的学生或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励,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4)由专业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5)艺术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范围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6)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师范类学校教师受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或指导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成果经委托单位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或被学校采纳,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第二十三条 中职教研员评审正高级讲师的条件
中职教研员除具备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1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同时从事职业教育教研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每年听课4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积极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专业学科教学、教科研的指导有独创之处,在提高本市专业学科教学质量方面做出显著贡献。主持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研究成果对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发表(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第二十二条,合计仅限视同3篇)。论文代表作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鉴定,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资格、正高级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职务,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4;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3;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2。
第二十六条 从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务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它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任课教师总数的30%左右。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成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2.教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3.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公开发行的刊物指有ISSN或CN刊号的刊物;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4.个人举办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须提供音乐会全程录像及艺术创作展览实况录像VCD。
5.省级教科研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教科院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6.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三十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