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章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13
《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章程》已于2021年12月12日在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章程》
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简称:启外;英文校名为QiDong QiDi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1.校名追求的境界:“启”是打开;启封。“迪”是开导;启发。“启迪”是启发;启示;启迪后人。以“启迪”为校名追求的境界是:每一个师生都能“启德”和“启智”——启化心灵,启诱智慧;都能“启源”和“启未”——启思过去,启蒙未来;都能“互启”和“自启”——启示他人,启悟自我。最终实现“启迪人生,开创世界”。
2.学校设计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标是由中英文校名和不断攀升走向顶端的塔形图案组合而成的圆形标志;校徽为隶体校名“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校徽底色为恒大海上威尼斯的主色——米黄色,字的颜色为玫瑰红(C:22,M:88,Y:0,K:0);校旗底色为白色,长宽比例为192︰128,旗面印玫瑰红色校名,左上印玫瑰红色校标;校歌为《让世界与我们共同成长》(待作)。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8日。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江苏省启东市;学校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寅阳镇恒大路一号恒大海上威尼斯;学校网址为www.qdwgyxx.com。
第三条 法人属性: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校实施党组织和理事会共同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启东市教育体育局。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办学宗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办学。牢固树立“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历史使命,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让世界与我们共同成长”为办学使命,积极实施“启迪·成长”的育人模式,努力“创办属于每个人自己未来的学校”,“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促进师生充分而又健康地发展——让每个学生成为创新世界的主人,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发展提供“启外方案”。
第八条 发展定位:根据集团提出的“育卓越人才、建卓越学校、作卓越贡献”的办学追求,围绕学校提出的“让世界与我们共同成长”的办学使命,努力把“启外”办成扎根中国大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长三角名校”,学校干部、教师和员工能够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学生能够成为“最好的自己”。
第九条 近期目标:以“创办属于每个人自己未来的学校”作为办学目标,以“让每一个人成为创新世界的主人”作为培养目标。依法治校,科研兴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全力形成学校品牌:2023 年(“一·五”),成为南通市一流、江苏省名校;2028 年(“二·五”), 成为长三角一流、国内外知名的学校。
第十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国际课程班)。
第十一条 办学类型:学校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为非营利性,高中教育阶段为营利性。
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坚持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原则,实现规模和质量同步发展。小学为6轨,每班42 人;初中6轨,每班45人;高中6轨,每班28人,根据学生需要教学VCE课程、A-level课程等。
第十三条 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苏州苏国外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和监事;
3.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第三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出资者:苏州苏国外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200万 。
第十八条 资源来源:
1.开办资金;
2.政府资助;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4.利息;
5.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学校投资的设施设备等,由学校管理和使用,资产归出资人所有。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学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集团制定的《苏国外启迪教育集团财务授权审批管理制度》《苏国外启迪教育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和学校理事会制定的《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方案》等;未经理事会批准校方无权以学校名义和信用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 依法建立学校发展基金,办学结余的学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后提高教职工待遇、学校改造、修缮校舍、改善校园环境、添置更新教育教学需要的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慈善工作,慈善工作应遵守下列要求:
1.学校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2.学校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3.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4.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理事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资格: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热心公益事业;
3.理事成员可从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著名教育专家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 届理事;
3.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4.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理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包括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著名教育专家代表等。
2.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满或以连任;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3.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提议,经理事长批准,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4.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理事同意方可通过。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罢免或增补理事;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校长每届任期为5年。
2.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用人原则,制定或审定学校规章制度。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审查校长年度职务工作报告。
4.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对银行借款规模,确定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和建设经费的使用。
5.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计。
6.批准学校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学校资金整合等重要事项;决定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的重要事项。
8.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9.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执行理事1人。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主持理事会议;
2.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学校相关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理事长亦可授权执行理事负责理事会与学校间的事务沟通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4.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1人,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起草理事会文件,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开展理事会重要决策、决定前的调查研究与论证工作。
3.起草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实施方案。
4.起草学校发展规划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5.做好召开理事会的准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6.了解、掌握学校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校长、副校长履行职责情况,并及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反馈。
7.做好理事会及学校上报文件资料的收发、批复、归类、入档等管理工作。
8.做好理事长和各位理事之间、以及理事会与学校之间的沟通工作。
9.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五章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设书记1人;学校设立校长室,设校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和校长可以兼任。副校长2-4人(根据需要兼任学部校长)。
第三十六条 依法设立党组织,书记应按照相关程序产生。
书记应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强化党的领导,指导校长室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师生思想道德素养。
3.注重师德建设,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和师德建设要求规范教职工行为,确保教职工依法治教。
4.重视党的组织建设,按照党组织建设要求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对团组织和少先队的领导,吸纳优秀教职工加入党组织,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协助校长室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工作,配合校长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和理事会共同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经理事会决议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党组织和理事会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1.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5.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7.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8.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9.接受党组织及理事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理事会请示和汇报工作;
10.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法规文件,确保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依法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11.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激发全体教职工的内在积极性,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12.负责学校安定团结和安全工作,抓好学校公共卫生工作,保证师生身心健康;
13.负责学校校舍、教育设施的管理、使用、保全、保养和维修,防止物品流失和人为损坏;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
14.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15.行使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因特殊情况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经理事会同意,由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同时,学校推行学部负责制,学部校长(包括其他副校长)按照校长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设监事 3 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列席理事会会议;
2.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3.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4.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5.检查学校执行理事会制定的用人原则和审批的年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及其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6.定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7.检查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校长、学部校长(包括其他副校长)在行使职权时,要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围绕“让世界与我们共同成长”的办学使命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根本要求,积极追求“启迪每个人自主成长的过程”的教育定义和“让每一个人成为创新世界的主人”的培养目标,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类课程。根据“师生共同探究未知世界的过程”这一课程定义,整体建构学校课程,积极推进“让学生参与课程建构”的课程理念,全面深化课程改革,建构满足学生需要的包含着基础课程、拓展课程和挑战课程的学校课程体系。加强国家规定的基础课程校本化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设置、课程标准要求和教材选用的规定。按照学生身心发展、个性发展需要开设拓展课程和挑战课程,建构适合学生成长需要的课程体系。认真落实课间闲暇教育,开设好“音乐陶冶课程”、“古诗铃声课程”、“床头悦读课程”、“故事伴睡课程”和“乘车影视课程”等。
第四十七条 坚持“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以德为先,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外语教育、科技创新教育、艺体教育、心理教育和劳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素养。切实落实好小学生每天2小时、中学生每天 1.5小时的体育活动课程和课间游戏活动课程,增强学生体质。扎实开展好心理健康教育,一方面,每两周开设一节心理健康教育课;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心理健康专题讲座,并对问题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疏导,确保每个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八条 深化教学改革,围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积极探索“师生参与课程建构的实施过程”这一校本教学定义,全面探索以“发展师生、发展课程、发展世界”为教学根本目的的教学改革,建立以“自问自探” 教学法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模式。
第四十九条 坚持把“立德树人”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扎实上好《品德与社会》课程、《道德与法治》课程,开展班队主题活动。围绕“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基本理念,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力争把每一个学生都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第五十条 认真组织课外教育活动,根据学生的成长需要和家长的教育需要认真组织好课外教育,一方面,做好每天的延时服务;另一方面,做好假日的教育服务。按照学生兴趣发展需要开设各类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课程,发展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其潜能得到更好发掘。
第五十一条 强化科研兴校举措。坚持学术研究是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的思想,落实学生、教师研究组织的建立,科学设计好课程开发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十二条 根据国家课程改革方案和英语课程标准要求,以及英语教育和语言学习规律开展英语教学,使学生听、说、读、写等方面的能力处于领先水平,形成英语教学特色。
第五十三条 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评价改革,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业成绩、艺术审美、体育技能、劳动实践技能进行科学考量,以考核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七章 人才资源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修订)第33条、34条的各项规定聘用教职员工。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签订聘任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要求支付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
第五十五条 未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五十七条 坚持理事会确定的“认真贯彻理事会决议”、“把人才用在最适合的岗位上”、“任人唯贤、五湖四海、亲属回避、绩效考评及公开、公正、公平”等用人原则,校级干部亲属不得在学校工作,中层干部、名教师亲属不得在同一学部工作。
第五十八条 以人为本,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奋斗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教师、干部、职工待遇实施条例。对应聘教师进行考核,择优聘用,对被聘用的教师实行聘任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一流、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五十九条 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引导教师开展课题研究,为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实施提供人力、财力等研究保障。
第六十条 坚守师德底线,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接受家长和学生的任何礼品,不得参加家长宴请;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业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不参与任何其他社会力量办学;不得擅自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书籍和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不得传销或要求学生网购各类商品。干部不得接受教师和家长的任何礼品,不得参加有关宴请。
第六十一条 弘扬奖励先进的正气,对于成绩优异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成绩平庸者也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努力促进干部、教师、职工和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风气。
第八章 学生服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理事会制定的发展规模要求制订招生方案,积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确保完成招生任务;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控制班级生数,确保班级生数不超过上级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省、市学籍管理规定,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建立和管理好学生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借读手续,严肃毕业证颁发、学生学籍档案等各项纪律制度。认真抓好学生评价工作,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学生受学校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毕业离校后,学校保存备查。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管理工作、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学生在学校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3.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要求,能够自立立人,自达达人。
5.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六十四条 为学生提供周到、细致的寄宿服务,保证饮食营养搭配合理,饭菜健康、卫生、安全;为学生解决上学、放学以及放假接送车辆,切实做好学生接送服务。通过开展“一站式”服务,为家长解决后顾之忧,促进学校更好发展。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史宝栋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3.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5.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年度检查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终止: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5.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6.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结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七十三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1.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2.支付学校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3.偿还学校债务;
4.处理剩余财产;
5.开展清算审计;
6.撰写清算报告。
第七十四条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2.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3.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经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对学校章程进行修改,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启东启迪外国语学校理事会。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